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政策指南
一、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的目的。根據《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操作細則》(財建[2009]248號)精神,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拉動內需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不僅可以擴大農村消費,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更是帶動企業(yè)生產,均衡內外貿發(fā)展,促進經濟平穩(wěn)較快增長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范圍。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農民購買或換購符合條件的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產品后由國家財政給予的補貼,包括農民新購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摩托車的補貼資金和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并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的補貼資金。
三、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產品內容。(一)微型載貨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不超過1,800kg的機動車。(二)輕型載貨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由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機動車。(三)微型客車:是指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或由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機動車。(四)摩托車:是指兩輪或三輪摩托車。(五)三輪汽車:是指原三輪農用車。(六)低速貨車:是指原四輪農用車。
四、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實施時間。汽車下鄉(xiāng)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車下鄉(xiāng)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五、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標識。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摩托車產品必須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注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標識。(一)汽車生產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制作“汽車下鄉(xiāng)”標識,并隨車提供給經銷商。汽車經銷商在將汽車銷售給農民時,須在汽車尾部外表面顯著位置上標注“汽車下鄉(xiāng)”標識。(二)摩托車生產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制作“摩托車下鄉(xiāng)”噴涂模板或強力膠標識,并隨車提供給經銷商。摩托車經銷商在將摩托車銷售給農民時,須在摩托車側面顯著位置用油漆噴涂模板或采用強力膠粘貼“摩托車下鄉(xiāng)”標識。
對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銷售給農民的沒有標注下鄉(xiāng)標識的摩托車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銷售給農民的沒有標注下鄉(xiāng)標識的汽車,經銷商應主動于2009年6月30日前為車主補加汽車摩托車標識,以便農民申請補貼資金。
六、補貼條件及標準。(一)農民申請補貼資金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農民車主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后購買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2、農民購買微型客車(不含轎車);3、農民購買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4、農民購買摩托車。(二)農民申請汽車摩托車補貼資金時,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1、新購或換購微型載貨車和輕型載貨車,每戶不能超過一輛,且報廢車輛與新購車輛的車主為同一人;2、購買微型客車,每戶不得超過一輛;3、購買摩托車,每戶不得超過二輛;4、承諾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購買后兩年內不得轉移所有權。(三)農民以購買本細則規(guī)定的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為目的而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報廢補貼:1、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2、報廢低速貨車,每輛補貼3,000元。(四)農民按規(guī)定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并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以及直接購買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或摩托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購買補貼:1、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和微型客車: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0%;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2、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定額補貼650元。
七、補貼申請、審核和發(fā)放。
(一)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并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在按規(guī)定辦理完成報廢和注冊登記手續(xù)后,向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財政部門申請車輛報廢和購買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1、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3、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4、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5、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6、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7、《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申報表》(可從網上下載,下同)。(二)購買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或摩托車的農民,在按規(guī)定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后,向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財政部門申請購買新車補貼資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3、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4、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5、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6、《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申報表》。(三)鄉(xiāng)鎮(zhèn)財政部門相關規(guī)定,及時審核農民申報的補貼資金。審核批準的補貼資金,由鄉(xiāng)鎮(zhèn)財政所或縣級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
八、監(jiān)督管理。經銷商在向農民銷售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產品時,除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外,禁止隨意漲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降低質量保證和服務標準。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政策實施、下鄉(xiāng)產品質量、企業(yè)售后服務、汽車銷售價格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為農民購車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保證補貼資金全部、準確地發(fā)放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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